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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消费者维权的过程中,对于食品安全的举证责问题应该怎么做,是否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管理回复:在司法实践中,食品安全标准属于证据材料,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在原告主张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从而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中,若食品安全标准本身规定模糊,则不宜径直作有利于原告的解释,而应由原告就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一步举证;若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涉案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则应由原告承担不利的后果,但商家应当就案涉食品是否符合相关的质量合格标准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咨询内容:我未婚夫名下有一套房产,是未来婆婆买给我未婚夫作为婚房的,我想问下,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管理回复:婚房基本分为以下情况: 1、一方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的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买房子,但基于一些原因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子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实中,许多父母为子女买房子耗尽毕生的积蓄,这一规定也是对婚姻中双方及其父母财产的保护。3、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咨询内容:我和一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根据合同要求,对方已近拖欠我们货款三十多万了。因为是小公司,很多送货单等没有签字,不少货款也都是没有走公司的账户。这几周我都和对方老板通电话并且录了音,这个电话录音是否可以作为将来起诉时的证据?
管理回复:录音现在是可以作为呈堂证供的。但是需要你的录音是真实的,完整的,没有剪辑,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均可作为证据。此外要保留要手机录音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