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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如果银行和房地产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进入执行拍卖程序,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数套房产进行了第一轮(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拍卖,均流拍。其后,申请执行人银行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并向法院递交了申请进行第二轮(第四次)司法拍卖的申请书,被执行人房地产公司也同意进行第二轮拍卖。法院能否依法启动第二轮司法拍卖?第二轮司法拍卖的起拍价如何确定?
管理回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2条的规定,对于无法拍卖或变卖不成的,设置了向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或者强制管理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涉案财产经拍卖、变卖后,申请执行人、其他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该条中的“其他执行措施”可包括强制管理和重新启动拍卖程序,对于涉拍财产在第一轮司法网络拍卖过程中流拍、以物抵债不成及变卖未成交的,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启动第二轮拍卖。此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司法解释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具有合法性。 以第一轮司法拍卖的变卖价作为第二轮司法拍卖的起拍价较为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轮拍卖会经过两次降价,以不低于评估价的56%确定最低保留价(第一次按评估价70%,第二次再降20%),涉拍资产在第一轮司法网拍流拍后,其价格经过市场检验基本能反映出市场认同程度,以第一轮司法拍卖的变卖价(也即二拍的流拍价)作为第二轮司法拍卖的起拍价,既具有合理性,又能防止财产严重偏离其价值导致贱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咨询内容:如果我在2016年购买了某小区一套商品住宅,2017年12月开发商交付房屋后,我一直未装修入住。2021年5月,小区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我告到法院,要求我支付自2017年12月收房之日起欠缴的物业费。请问我是否可以以未装修入住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管理回复: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一般而言,自开发商向业主交付商品住宅时起,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已经入驻住宅小区并开始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本案中,王某虽然未装修入住,但并不代表A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例如住宅户外清洁卫生、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维护等。因此王某不能以其未装修入住,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咨询内容: 塔吊司机属于高空危险工作吗?
管理回复:塔吊司机属于特种行业作业,属于高空作业,如果不安全作业,安全风险很大,很危险。除了塔吊司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也都是高危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