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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塔哈2021-07-08
咨询标题: 夫妻共同赠与,一方撤销是否有效?

咨询内容: 夫妻共同将存款赠与女儿,一方离世,另一方撤销赠与,此种撤销行为是否能够有效

管理回复:律师认为:撤销部分有效,撤销方只能撤销属于自己存款部分的赠与。例如50万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人25万,撤销方撤销的是对属于自己部分的25万存款赠与,故应可以获得赠送的25万存款。

星辰2021-07-07
咨询标题:校园霸凌

咨询内容: 学校有几个高年级的学生经常向低年级学生收取“保护费”,还威胁他们如果告诉别人的话,吃不了兜着走,低年级学生很害怕,应该怎么办?

管理回复:遇到这种事情要及时告诉老师,让老师对那些欺负同学的学生进行教育。如果还是找你麻烦的话,可以选择到公安机关报案,让公安机关处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与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平淡是福2021-07-07
咨询标题: 被执行人可否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由不履行和解协议?

咨询内容:某公司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个人借款12万元,因到期未还本付息而被诉至法院,个人胜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实际在执行立案一周后已变更为吴某,当时并不知情)签订了分期履行债务的和解协议。不久,视界公司便以公司已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由,主张陈某系无权代理,故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经查明,公司既未向法院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任何资料和证明,也未告知过张某。公司主张陈某系无权代理,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行为是否于法有据?

管理回复:于法无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首先,本案的执行依据即民事判决书载明:视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其次,纵观本案的审判及执行卷宗材料、诉讼和执行阶段,视界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陈某,且在执行过程中未向法院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任何资料和证明。视界公司主张陈某系无权代理,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行为于法无据,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即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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