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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管理回复: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当然,如果法定代表人从公司领取工资,同时也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名义上是老板,实际上仍然是劳动者,应当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咨询内容: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简称女工“三期”),因自身条件所限,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所以国家劳动用工制度是否对“三期”妇女的特殊保护?
管理回复:我国《劳动法》对“三期”保护包括以下方面: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对不能胜任原来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3.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工作时间;哺乳期内,女职工可享受每天二次(每次半小时)的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提前一小时下班。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半小时哺乳时间。 4.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全部负担(如参加了医疗保险,由社保部门按规定承担)。 5.女职工“三期”内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产假期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6.产假不得少于90天,如有晚婚晚育、难产、多胞胎、办理独生子女证,可以按规定增加假期。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要知道,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辞退女职工是非法的。而这一系列规定的出台,正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咨询内容: 单位在非工作时间安排的其他活动是否属于加班?
管理回复:如周末组织体育比赛,晚上安排宴请客户或者安排外出旅游等等,除非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强迫其参加,否则,不应认定为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