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超市 --- 陈邦理律师推荐介绍金融法律小常识II
美国曾为分离银行制的典型代表,但由于70年代后美国金融业竞争加剧,加之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业全球化迅速发展,而欧洲一些国家允许金融业混合经营,这样美国1999年10月废除了《1993年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拥有更广泛的金融业务范围,其中包括商业银行、保险承销、投资银行等业务,允许银行控股公司收购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公司等。美国新银行法的颁布在全球银行业中产生了巨大反响,它标志着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时代已经到来,混业经营逐渐成为国际金融业的主流,从而为金融超市的构筑铺平了道路。
英国在传统上是实行专业化银行制度的国家,金融机构种类繁多而且分工细致。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国际金融改革与创新浪潮的推动下,英国开始实行金融体制改革。这次改革全面摧垮了英国本土及英联邦国家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促进了投资银行业务与股票经纪业务相融合,以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相互结合。英国的商业银行纷纷并购证券经纪商,以致形成了没有业务界限,无所不包的多元化金融集团,业务领域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个方面,已成为与德国相类似的全能银行集团。
德国一直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银行集团的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张,并进行了一连串的并购活动。由于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紧密结合,在德国形成了以银行为核心的财团。主要特征是业务多元化,提供一条龙金融服务。全能银行可以涉足金融领域所有的金融业务:商业银行的存、贷、汇业务。投资银行的债券、股票发行及各类证券、外汇、期货。衍生金融产品的交易业务,项目融资、投资咨询、证券经纪、基金管理、抵押、租赁、保险等。德国全能银行的多元化经营是一种以金融业务为基础的内在相关多元化,这可以保证银行资金来源具有广泛性,因而收益的稳定性也较高。
日本在80年代末的“泡沫经济”崩溃后,为摆脱困境,1998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一揽子法案,解除了银行机构不能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限制,扩大了银行的经营范围。
欧共体曾于1992 年颁布银行法令,决定在欧共体范围内全面推广全能银行制。目前,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位一体的大型跨国金融集团公司在西欧国家到处可见。
我国金融超市是在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我国银行业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在银行传统批发业务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转而进入个人零售业务的必然选择。金融超市也是在国际金融市场已趋于混业经营,而作为新兴市场的我国金融业仍实行分业经营状况下的一种过渡模式。
根据国际惯例,金融集团公司的母公司都是金融控股公司,即是指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行业并通过控股兼营工业、服务业的控股公司。控股公司一般可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经营性控股公司两种类型。纯粹控股公司的设立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从事股权投资收益活动;经营性控股公司是指既从事股权控制,又从事实际业务经营的母公司。
美国采取的是纯粹控股公司。早在《金融现代化法案》通过之前,许多银行就曾通过银行控股公司所属的子公司拓展跨行业的金融业务。而《法案》的通过终于明确了金融机构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现多元化经营的合法性。这一模式的特点在于: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资本调节和不同期限综合发展计划的制定,调整集团在各个行业中的利益分配,形成最大的竞争力;子公司之间可以签订合作协议,实现客户网络、咨信、营销能力等方面的优势互补,共同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进而降低整体经营成本,加快金融创新;各金融银行既自成专业化发展体系,彼此之间没有利益从属关系,又能互相协作、凝聚竞争力,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专业化与多样化的有效统一; 通过频繁的并购 ,金融集团的规模更容易摆脱单个金融机构资金实力的局限,向超大型方向发展
欧洲的金融集团主要为经营性控股公司,日本的金融改革也是采取这种形式。其中英国的银行控股公司只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其他金融业务是通过所控股的机构来进行的。德国的全能银行既可以直接从事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又可以通过所控股的金融机构从事专业化的金融业务。但是金融集团的母公司都是经营性的控股公司,都是通过并购发展壮大起来的,以银行业务为主,都从事着多元化的金融业务,都不同程度地经营着非金融业的工商企业的投资活动。其特点是:运行机制迥异的金融业务如银行、证券、保险等由不同的法人主体分别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风险传递的可能性,既有利于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也便于监管当局的有效监控;集团内部可以实行分业管理制度,监管当局可以获得一定的缓冲时间逐步实现监管体系和制度向综合化的转变。这一模式发展方向是向全能银行过渡。这样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实力和客观需求制定多元化发展战略,更有效地进行金融业务交叉的研究,创新多功能的金融产品,设计最优的产品服务组合;同样,业务多样化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分散机构内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增强竞争力,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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