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张济顺教授答陈邦理律师问
陈邦理律师最近就水上保甲区及其区长在日伪时期的真相问题,求证于华东师范大学党委书记、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张济顺书记。
我所受XXX亲属XXX等人委托,为XXX被判“反革命恶坝”罪一案进行申诉,因为您是上海史方面的专家,故特撰此函,向您求证如下事实:
一、抗日战争期间,上海是否存在“水上保甲区”这一建制?
日伪时期上海 "水上保甲区"及 "区长"问题辨析
华东师范大学张济顺教授答:
l、日伪时期上海不存在 "水上区"这一行政区划。
1938年10月至1945年8月的"上海市特别市政府组织系统表"显示:日伪上海特别市政府先后下辖15个行政区,期间,区划沿革与名称虽有变化,但未有"水上区"这一行政区划(附件一:上海档案馆编《日伪上海市政府》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43-45页)。
同期的"上海特别市政府区局级官员任职表"中区级官员一栏,同样未出现 "水上区"的建制及官员名单 (附件二:《日伪上海市政府》,第46-49页)。
2、日伪时期上海也不存在与市中心备区处于同一层次的"水上保甲区"。
3、日伪时期上海市区的区级官员及保甲制度中,未有"区长"
之职阶与头衔
在1938年9月至年底的“区政务署”时期,区的最高官员称"政务长"(《日伪上海市政府》,第35页)。1939年1月1日“区政务署"改称"区公署"之后,备区首脑改称"区公署长"(《日伪上海市政府》,第81页),区公署长以下的行政头领为坊、镇、乡长。
在保甲制度中,《保甲之编组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10户为甲,甲设甲长,10甲为保,保设保长"(《日伪上海市政府》,第255页),市区,保长之上还有联保长。但这个系列中的所有职务均系社会兼职,不是行政级别。这个系列中不存在 "区"这一层次和"区长"这一职阶。
]943年5月27日,上海特别市政府颁布《各区自警团组织暂行办法及团员服务暂行规则》,作为保甲制度的一项重要职能。备区自警团的团长、团副“以该区(保甲委员会)办事处主任或区公署长及警察局长分别兼任";"自警团以下分设大队、中队、分队、班备若干,以坊、镇、联保长、乡长、甲长分别依其级序兼充"(《日伪上海市政府》,第274页)。在这里也未出现过 《区长"一衔。
4、在汪伪实行 "清乡"时期,为清查户口,编组保甲,各县以下存在过 "区"的建制和 "区长"之职位,但与上海市区无关。
]943年4月2日,汪伪行政院颁布的《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第二条规定:"各省、县政府应即根据实行情形划分全县为若干区,依照本条例之规定限期,清查户口,编组保甲;其第七条规定:"寺庙、船户及公共处所以保为单位另列字号,分别编查";俏凸·户为船字号"(《日伪上海市政府》,第255页)。在船字号的保是否被编入某个区内,则没有材料可以证实。即使是在船户的保之上还有区,也是存在于县的范围内,而非市区范围内。
]942至1943年,日伪在华中搞 “清乡 ”期间,南汇、川沙、北桥、奉贤、金山、嘉定、崇明七区改称特别行政区公署。1944年8月,达七个特别区公署改称县政府 (《日伪上海市政府》,第45页)。根据 "上海特别市淆乡工作总报告"称,南汇、奉贤·、北桥为“第一
期清乡地区";崇明、嘉定、宝山为"第二期清乡地区",在清乡期内,"在各特别区设置分区公所,并设区长一人,就受训人员中委充,负责指挥备乡镇,推行清乡工作"(余子道等编《汪精卫国民政府"清乡"运动》,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19、521-522页)。上海城区显然不在此列,在这些区内,区公署下属的分区公所和区长也是不存在的。
5、 日伪时期上海成立过水上保甲本部,下设保甲区。
1942年9月,伪上海市长奉海军武官府第338号照,迅即在上海市区及上海港务等部,"开始编制水上保甲"(上档馆藏日伪时期档案:R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重新整理保甲。1946年3月起,逐步将水上保甲撤销,归并到相应的区公所保甲制下("上海市整编水上保甲实施要点",上档馆藏民国时期档案:Q119-2-469)。
可见,水上保甲的存续时间应是1942年9月至1946年3、4月间。共系列为水上保甲本部一保甲区一保一船户。
6、 水上保甲本部下属区长多由相应的航运同业公会负责人担任,这一职务并非行政官职,而属社会兼职,主要职责发放各种配给以及协助清查户口。
日伪时期上海市区编制保甲的过程申,日军曾要求伪市政府编组水上保甲,但市政府以“己有内河划船公会等各种组织",且日军军宪“已派员主持","无论轮驳舟艇几无一人不入公会"为由,延岩此事,称待 "陆上保甲完成整理后,再予入手"(上档馆藏日伪时期档
案:Rl-4-263。水上保甲编制是从1942年开始的。
战后国民党上海市政府整顿水上保甲时,曾召集各船业公会负责人谈话,贵戚他们协助此事(上档馆藏民国时朔档案:Q119-2-469)。而战后经社会局核准之船业团体申,包括煤石驳船业同业公会(上档馆藏民国时期档案:Q139-2-469)。
以上情况表明,无论水上保甲成立前,还是战后整编撤销,船业同业组织基本覆盖了全部的航运业船户,因此这些船业团体是编制水上保甲区、保的主要依据,由这些团体的负责人兼任区、保长应是顺理成章之事。而水上保甲本部第5区区长江德玉被控读职一案的档案也可佐证:江之所以当上第5区区长,就因其担任了上海市砖瓦砂石贩运业同人互助会理事长一职,被控的主要罪状是大量侵吞了下辖各保的配给证。由此可推断,水上保甲本部下属区区长由船业团体负责人兼任之情形并不鲜见,而区长之最大权力是发放所辖各保的各种配给票证。(上档馆藏日伪时期档案:RI-15-31)。
综上所述可以证实:日伪上海水上保甲本部下属区并不是与市区备区平级的行政建制,共区长大多由船业同业团体负责人兼任,不是行政职务,而是社会兼职,主要贵任是发放辖区内冬保的备种配给票证。
以上历史情况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