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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工伤职工可以无限期休假吗?
管理回复:工伤是有医疗期规定的,工伤的医疗期实际上就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停工留薪期长短的确定,不是按照医生的休假建议,而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医生的休假建议是不能作为依据的。再严重的伤病,医生能够给的休假建议都是短期的,停工留薪期最终止于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之日。 所以,劳动者是不可能无休止休假的,过了停工留薪期再休假可以按照医嘱给予病假工资待遇。
咨询内容: 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管理回复: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当然,如果法定代表人从公司领取工资,同时也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名义上是老板,实际上仍然是劳动者,应当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咨询内容: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简称女工“三期”),因自身条件所限,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所以国家劳动用工制度是否对“三期”妇女的特殊保护?
管理回复:我国《劳动法》对“三期”保护包括以下方面: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对不能胜任原来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3.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工作时间;哺乳期内,女职工可享受每天二次(每次半小时)的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提前一小时下班。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半小时哺乳时间。 4.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全部负担(如参加了医疗保险,由社保部门按规定承担)。 5.女职工“三期”内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产假期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6.产假不得少于90天,如有晚婚晚育、难产、多胞胎、办理独生子女证,可以按规定增加假期。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要知道,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辞退女职工是非法的。而这一系列规定的出台,正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咨询内容: 单位在非工作时间安排的其他活动是否属于加班?
管理回复:如周末组织体育比赛,晚上安排宴请客户或者安排外出旅游等等,除非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强迫其参加,否则,不应认定为加班。
咨询内容: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怎么算?如果公司筹备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管理回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支付二倍工资;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之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无需再支付二倍工资。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最多12个月。 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期限:应当订立之日至实际签订之日或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止。 筹建期间的公司,并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劳动用工权,其与所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应为雇佣关系(由投资人或发起人雇佣的),双方在该期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故劳动者如主张筹建期间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支持。
咨询内容: “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管理回复:对于劳动合同效力的解释非常明确:“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比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确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被“末位淘汰”的劳动者并不完全属于这种情况。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本是双方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随便决定。尽管企业管理规定属于内部规范,劳动者在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时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达成了默认内部规范的约定,但是企业内部规范效力绝不能高过国家法律法规,能力上的后序位置自然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情形。
咨询内容: 新入职劳动者是否享受年休假?
管理回复: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无论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还是在不同的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满一年都可以休年休假,不会因为职工更换工作单位而重新计算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期间。不过,职工当年在新单位年休假天数需要按规定折算后确定。折算的方法是:在新单位当年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咨询内容: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求支付专项技术培训费是否合理?
管理回复: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向单位支付专项技术培训费用。
咨询内容: 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劳动者“值班”,值班等同于加班吗?用人单位安排值班不给加班费合法吗?
管理回复:“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8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日等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值班只需支付“值班津贴”,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按其规章制度确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的,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即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劳动者也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此待遇不等于要按国家规定的日工资的倍数来处理。
咨询内容: 提前上班突发疾病死亡,算工伤吗?
管理回复:劳动者提前上班,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虽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违背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该情况不属于否定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亦不属于用人单位禁止的职务范围。工作时间只是认定工伤的一般形式要件,构成工伤必要的实质要件为职务行为。劳动者提前上班的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的密切联系,应视为履行职务的行为。据此,劳动者提前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