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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我一同事他和王谋有了婚外遇,而且还有了孩子,孩子在出生的时候死了,现在我同事还没有和他妻子办理离婚手续,王谋也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偷跑出来的,在前短时间,他妻子带了二十来个人把他和王某堵在房里了,打了一顿,并且在王某没有同意的情况下,还拍了裸照,说作为证据,而且签订了协议,说如果我同事和王某逃跑的话,就去起诉他,请问你说他现在该怎么办?
管理回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举证责任和证据效力提出了比以往更高的要求。这就使得一些当事人自然而然地、甚至是别无选择地去积极收集证据。然而这种积极的取证方式,有时可能会不可避免地侵犯到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作为法院举证环节而言,拍照者如果进入自家床边,举起照相机拍下床上时况,照片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但拍照者不能因此而有过激行为,例如将照片肆意传播,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否则就会涉及侵犯隐私名誉权等问题。在20多人在场的情况下未经对方同意偷拍裸照很可能会侵犯对方的隐私名誉权。
咨询内容:我是重庆市的失地农民之一。我于2008年4月29日签订安置协议。在我们同批征地中签协议比较晚。我们属于重庆大学城征地范围。整个大学城征地始于2003年。我们附近后来征地补偿比我们高得多。重庆本地政府也陆续出台了提高征地补偿的新标准。我想咨询一下向我这种能否享受新标准补偿?万分感谢。
管理回复:您好,您签订协议时是2008年,新标准的出台是2010年,你的协议签订时即生效。而新标准是针对未来拆迁的标准,显然您不可以在享受新的标准。
咨询内容:09年10月份因为要修路占用了我们当地的民房,我家就在被扒户的右侧。没有被国家征用,承包扒迁的人却买去了已经被国家征用要扒迁的地皮,这样是否可以,我们可以阻止吗?我们有权利阻止吗?
管理回复:首先区分是征用还是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我认为你所讲的属于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情况,显然承包扒迁的人买去扒迁地皮不符合法律规定,即扒迁人无权购买征收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