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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指飞扬2021-07-15
咨询标题:债权纠纷

咨询内容: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普通债权,多个债权人据此分别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的,如何受偿?

管理回复:按先后顺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一款的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菩提本无树2021-07-13
咨询标题: 因就医产生的非医保用药费用,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吗?

咨询内容: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因就医产生的非医保用药费用,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吗?

管理回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对伤者非医保部分医疗费用不予认可,其需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用药存在不必要性或者不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部分不赔条款,系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主张在保险合同中,就该条款作出了约定,其应当证明在投保人投保案涉商业险时向其尽到了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对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保险公司关于扣除非医保用药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其应当对伤者常某因治疗交通事故所受损伤而产生医疗费予以赔偿。   特别提示: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常常会主张非医保用药费用不予理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保险公司应对免除赔偿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保险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非医保用药部分的具体项目和数额,不必要或者不合理,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投保人就非医保用药部分免赔进行了特别约定。

zero2021-07-12
咨询标题: 男女同居生子后分手,非婚生子女是否按照婚生子女一样支付抚养费?

咨询内容: 同题

管理回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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