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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ny2020-11-13
咨询标题: 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咨询内容:店主和我签订了为期十年的租赁合同,租用我的店面做快餐生意。今年7月中旬因受洪水侵袭,店主的店面被洪水毁损严重,我是否可据此提出解除租赁?

管理回复:可以,因为洪水毁损租赁物系不可抗力,属于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林木森2020-11-11
咨询标题:加班工资

咨询内容:十一长假加班。工作完成后单位领导却以普通标准发放加班费,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与平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一样吗?

管理回复:不一样,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10月1日(国庆节当天),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在10月2日—10月7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Tommy2020-11-03
咨询标题:评估价格偏低能否构成重新评估的法定理由?

咨询内容: 被执行人以拍卖房产评估价严重偏低、将造成巨大损失为由申请重新评估,是否构成重新评估的法定理由?

管理回复: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人民法院仅须对评估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即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的评估资质、评估范围、评估程序进行审查。对于评估报告作出的评估结论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由评估机构书面答复。且,评估报告的意义在于为司法拍卖确定拍卖保留价提供参考依据。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评估后最终成交价格仍需由市场检验,故评估结果出具后,被执行人仅以评估价格偏低为由请求重新评估的,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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