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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我在一家私人公司上班啊,一进公司,公司对我说,每个月要扣200元担压金,扣两个月,满一年以后返还,但是我现在才做了差不多半年啊,不想做了,辞职,这压金能拿到吗?
管理回复:当然可以的。单位收取押金的行为是违法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你可以到劳动执法监督部门投诉,他们会为你做主的。劳动执法监督部门、和劳动仲裁部门是不同的,如果都不受理,请他们出具书面材料认定不受理,你只有到法院诉讼。
咨询内容:我与供货供公司签订协议这个合同怎么才能受法律保护?需要什么条件?违反后怎么追究?
管理回复: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公司,他的代理行为没有经过公司委托授权,或者事后公司不承认,则该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的当事人是你和他,则只要他本人签字,合同对他发生法律效力。
咨询内容:如题
管理回复: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一般各个地方会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为标准。如果确实侵犯你的采光权,可以要求对方排除妨害并赔偿因遮光给你造成的损失,但是对于损失的金额你要承担举证责任。
咨询内容:在今年4月与KFS签合同时,发现KFS的补充条款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完全是霸王条款!要求KFS修改可KFS根本不改,现在是卖方市场没有办法只有签了,其中一条是"楼宇命名权及楼宇广告发布权归KFS所有",而10月的物权法规定楼宇广告发布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像这种情况那KFS的该补充条款是否不生效?
管理回复:原则上,法律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合同签署时依据当时的法律是有效的,则它就是确定持续有效的,并不因为新法的不同规定而失效.(当然除非新法有另有明确的规定,但物权法显然没有此等规定) 如果不是本案的情形,那自物权法生效之日起签署的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行为,当然是要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即楼宇的广告发布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理论上讲,楼宇的整体外观应该是全体业主的共同共有部分,那么其用来的广告收益也应该为全体业主共有。
咨询内容:如题
管理回复:属于非法同居。
咨询内容:如题
管理回复: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已经给付,则除非法定情形不得撤销,也不得返还。赠与原则上是不予返还的。 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应予退还。彩礼是男女双方为订立婚约或缔结婚姻关系按当地习俗给付对方的礼品或现金。因此给付彩礼的目的在于形成婚姻关系。双方未能形成婚姻关系,一方所收彩礼是应当予以返还的。
咨询内容:如题
管理回复:现行《婚姻法》规定,配偶一方有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有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婚姻法》规定:只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4种行为,方可提损害赔偿,而精神出轨并没有包含在内。但我个人认为,夫妻一方如果长久地沉溺于精神出轨,就比一般的虐待、遗弃,对配偶造成的伤害更大。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出台司法解释,对包括精神出轨在内的其他过错行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也应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咨询内容:如题
管理回复: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限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婚后所得的财产,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既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关系。对于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除了依照婚姻法第18条 的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之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某些婚后所 得的财产,夫妻一方主张应为其个人财产的,须承担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应归个人所 有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无法确定到底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所得的财 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咨询内容:张三和李四共同拥有土地使用权一处,双方在取得共同的规划手续后着手兴建房屋,在房屋建至第二层时,张三经李四同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王某,王某并到国土局办理了自己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王某在和李四共同修建房屋时,向规划局申请将原张三的规划手续过户至王某,请问是否可行?规划局应如何办理?
管理回复:您向规划局申请将原张三的规划手续变更过户至王某,这是可行的。从法律角度讲,张三和李四共同取得的规划手续的程序你可以参考;另外,你应把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备齐带至土地所在地的规划局,以便您办理变更过户登记手续。
咨询内容:时效问题
管理回复: 《民法通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诉讼时效制度一般理解应当适用于请求权。而相邻纠纷中的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权利不属于一般的请求权。它是基于物权产生出来的排他的权利,我们一般称之为物上请求权,这种排他性(排除他人非法干涉)是受法律永久保护的,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但是,在相邻纠纷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权利是有时效限制的。也就是说在相邻纠纷中我们可以随时对非法侵害行为本身行使权利,要求其停止,但这种侵害所带来的损失本身我们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求偿权。这是因为《民法通则》规定,对于侵犯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失、要求对方赔偿的权利,以及侵害方对应负有赔偿的义务,属于侵权之债。侵权之债中的求偿权属于典型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