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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有网站将我个人判决书完全公示于众,包括我个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全部公开,判决至今已经10年了,这是否侵犯我个人隐私,能否起诉该网站?
管理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咨询内容:05年我和我妻子结婚,她家只有她一个女儿。在2018年年底我妻子因病去世。留下岳父岳母两人,且两位老人年老体弱,没有生活来源。如果我岳父母要我承担赡养义务,我是否需要承担?如果如果我不赡养的话,他们是否可以起诉?
管理回复:我国法律规定的赡养人范围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赡养人范围,即法律并未规定女婿应当对岳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儿媳、女婿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本条规定仅仅规定了女婿的协助义务,并不是赡养义务,而且履行协助义务的前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义务养人与配有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则协助义务自动解除。因此,丧偶女婿对于岳父母并不负有赡养义务。 因为你妻子已经因病去世,相关的协助义务也相继解除,因此你的岳父母不能要求你履行赡养义务。 如果你和你妻子有子女,那么你的子女作为你岳父母的外孙在将来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是需要赡养外公外婆的。如果你不想完全断绝这层血缘关系,可以适当的帮助老人生活。毕竟法律之外还有人情。
咨询内容: 我的朋友张兄与王女士是对门邻居,两人多年前因为种地发生过矛盾。去年10月,张兄趁王女士家中无人,在王家西门南侧垒砌了一堵墙。几个月后,王刘英向当地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行政管理部门将张兄建的围墙拆除,但是张兄一直未将堆放在王家门口的砖块清走。现在王女士想要起诉,他认为张兄在其门口垒砌的这堵墙,像是一个碑,且此碑存在了几个月之久,侵害了其人格权。想问的是,王女士认为的侵害是否符合?她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管理回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也就是说,除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毁损可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外,其他物品的损害均不能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具有人格利益的物品应当是普通公众普遍认可其具有人格价值和精神利益,且该物品与特定的人格相联系,具有唯一性,其毁损或者灭失具有无法挽回性。本案中张兄的行为虽然损害了相邻关系,但是没有毁损王女士的相关物品,所以不符合侵害特定物品而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