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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琪2020-05-08
咨询标题:送货上门途中受损责任应由谁承担?

咨询内容:我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彩电,经开箱验货,付清了款项。根据商场送货上门的承诺,由商场经理安排车辆把彩电送回家。不料途中彩电被摔坏。为此,我要求商场换货,但该商场经理认为我在商场已经验货付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货物离开商场后损坏的风险应由我承担,故拒绝换货。请问,我能否要求商场换货?

管理回复:究竟谁承担责任,需要明确货物的交付地点。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这条规定,如果货物的交付地点在商场,你就不能要求换货;如果在家中,你就有权利要求商场换货。《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来说,消费者验货付款之后,即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权,商品即算交付。但是,如果商场有送货上门的承诺,就是对商品交付地点的事先约定,即货物送到消费者家中才算交付,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在送达消费者家中之前,商品的所有权仍属于商场。所以彩电途中受损的风险自然应由商场承担,因此,你有权要求商场换货。

姜俊伟2020-05-08
咨询标题: 企业与职工约定不缴养老工伤保险有效吗

咨询内容: 我与一企业订立为期3年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时企业提出,由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用的,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不需企业缴纳的,月基本工资就是4000元。我选择了后者,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为此在劳动合同中有这么一个条款:“乙方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并按甲方的规章制度享有超额完成工作量的奖金。甲方不负责养老和工伤保险费用,如果有关部门要求必须支付该部分费用时,则由乙方承担”。 后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我所在的企业存有不给我们劳动者交付养老和工伤保险费用的情况。据此对我单位作出处罚,并责令单位补交。单位补交我们养老工伤保险后,又逐月从我们的工资中进行扣除。 今年年初,劳动合同到期,我不同意续签。随后,就养老和工伤保险费承担问题,我和单位发生了分歧。请问我能要求单位返还扣除我3年养老工伤保险费用?

管理回复:是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具体说,就是用人单位与你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乙方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并按甲方的规章制度享有超额完成工作量的奖金。甲方不负责养老和工伤保险费用,如果有关部门要求必须支付该部分费用时,则由乙方承担”的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有效的话,劳动者自然应当承担这部分费用,没有理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无效,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这部分费用就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中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比例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这属于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是不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变更的,即使协商变更了也是无效的;劳动者同意并且实际上已经承担法律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的,劳动者也仍然可以反悔并追偿这部分费用,或者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在发现了这种情况之后,也会责令用人单位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上作如此规定,是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往往居于主导地位属于强势的一方,而劳动者则处于被动地位是比较弱势的一方。这种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自愿承担养老、工伤等保险费用,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体现了劳动者的意愿和意思自治,但许多情况下是劳动者为了获得一份工作或者保住自己的“饭碗”,不得不作出这种避重就轻的选择。即如果在这个问题上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意思自治,则最终一定会损害广大劳动者的利益乃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以说,法律上作出一刀切的强制性规定是正确的。根据上述规定,你方的权益应当得到法律支持的,因为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但本案毕竟属于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这类案件必须先行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有必要进入诉讼程序,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魏巍2020-05-07
咨询标题: 卖方交货时多交的部分怎么处理?

咨询内容:我前阵子购买了一批瓷砖作为家里装修所用,签收的时候没有注意。后来经装修师傅提醒得知卖家多发了几十块瓷砖。这个多发的瓷砖我应该怎么处理?需要退吗?但是这是易碎品,还很重,退着实不方便。卖家会不会在向我收取费用?

管理回复:根据《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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