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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同题
管理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否则收养关系不成立。对于未办理登记导致收养关系不成立的,离婚时夫妻双方与未成年人之间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离婚时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补办收养登记,人民法院再依照《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处理未成年人抚养问题。无法补办收养登记的,如果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均愿意抚养未成年人,对于个人符合收养条件的,由该方补办收养登记,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收养方抚养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由收养方自行承担,但可以根据收养方的主张结合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夫妻双方的负担能力、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令夫妻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如果夫妻双方均不符合收养条件或者愿意抚养的夫妻一方不符合收养条件或者夫妻双方均不愿意继续抚养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待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后,再处理离婚案件。
咨询内容:我想问一下,我老家的子女都结婚早,很多都是先结婚后领证的。如果说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共同生活了的,彩礼应否返还?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那么离婚时彩礼应否返还?
管理回复:《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一、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咨询内容: 之前旁听了我兄弟的一个刑事案子,判了对方12年,剥夺对方政治权利3年。我想问下,作为百姓,这个剥夺政治权利多少年或者终身是不是没有什么异议啊?
管理回复:剥夺政治权利除了字面上的政治权利也就是民众意义上的不能“当官”也就是不能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外,作为普通百姓,在剥夺该权利的时间中:还不能不能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包括但不限于人民代表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