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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y2021-08-19
咨询标题:继母要赡养费,该给吗?

咨询内容:继母和我父亲结婚的时候我已经工作了,现在父亲没有了,继母也没有了生活来源,我需要赡养吗?

管理回复:《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换言之,继父母在为继子女提供了抚养教育义务的前提下,才有权利主张继子女的赡养义务。但出于人道主义,在你的能力范围内,可以适当的给予赡养。

Nana2021-08-16
咨询标题:处方药

咨询内容:互联网诊疗能否开具处方药?

管理回复: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互联网诊疗开具处方药有以下两项强制性规定:一是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二是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大哈2021-08-13
咨询标题:刷脸进小区

咨询内容:不愿“刷脸”,是否可要求物业采用其他通行方式?

管理回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霏儿2021-08-12
咨询标题:人脸识别2

咨询内容:有些情况,处理人脸信息是不需承担民事责任?

管理回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条明确了处理人脸信息的免责事由,虽然人脸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关系到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在经过其本人或监护人同意、紧急情况或为了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处理人脸信息则可能不需承担民事责任。

迷失的星辰2021-08-09
咨询标题: 出借车辆

咨询内容:亲朋好友借车,碍于情面难以拒绝,将还未保险的车辆出借,是否会承担连带责任?

管理回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者应根据其所负的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车辆的实际车主未给车辆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实际车辆驾驶人即借用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子乔2021-08-06
咨询标题:物业催缴物业费

咨询内容:遇到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该怎么办?可以断水断电吗?

管理回复:物业公司可以先催告,要求业主在合理期间内(如一个月)支付;若仍不支付,物业公司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但是,物业公司无权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山丘2021-08-04
咨询标题:医疗机构准入门槛

咨询内容:医疗机构开展线上咨询有准入门槛吗?

管理回复:互联网医疗咨询不属于互联网诊疗范围,就目前的法律法规而言,医疗机构或者第三方平台开展线上咨询没有准入门槛的限制。

doing2021-08-01
咨询标题: 垫付医药费

咨询内容: 父母对于已婚成年子女是否还有抚养扶助义务?父母为成年子女垫付费用后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管理回复:父母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无抚养义务,且父母为子女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权。所以子女在法律上可以不用返还相应医疗费。但是在亲情上子女孝顺父母也是应当的,如果父母在经济上需要支持,在不影响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也应该相应支付父母赡养费用。

霏儿2021-07-30
咨询标题:人脸识别

咨询内容: “人脸识别”应该怎么用,哪些情形属于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

管理回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时,下列行为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可见,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如果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山魈2021-07-28
咨询标题: 工伤

咨询内容: 我和公司之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有工作和联系都是由公司负责人通过电话安排或者公司组建的团队在微信工作群内安排。这些微信聊天记录能成为诉讼证据吗?

管理回复:您拥有的公司团队微信群截屏、银行流水、微信聊天截屏等微信截图证据,可以证实与公司提供劳动,受公司管理,工资由公司发放,可以认定公司和你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日后的诉讼中提交给法院。但要注意三点: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第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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