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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洲2020-05-14
咨询标题: 死亡赔偿金可以作为遗产抵债吗

咨询内容:我朋友小于由于准备做生意缺少本钱,向他的朋友小李借了2万元,约定一年后偿还本息。没有想到的是,小于突遭交通事故死亡,小于的妻子得到肇事方的死亡赔偿金共11.4万元。小李知情后,担心自己的借款打水漂,于是找到于某妻子,要求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赔偿。那么,死亡赔偿金可以作为遗产抵债吗?

管理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该条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二是该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或死亡时就已存在,三是该财产属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赔付的对象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且发生在死者去世以后,其性质为基于死者未来收入丧失而对其近亲属作的补偿,故死亡赔偿金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并非遗产。因此小李要求小于的妻子以死亡赔偿金偿还债务,没有法律依据,小李的债务,可在小于的近亲属继承分割于某遗产时另行解决。

章逸林2020-05-12
咨询标题: 是否侵犯个人隐私

咨询内容:有网站将我个人判决书完全公示于众,包括我个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全部公开,判决至今已经10年了,这是否侵犯我个人隐私,能否起诉该网站?

管理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宋城2020-05-12
咨询标题: 对岳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咨询内容:05年我和我妻子结婚,她家只有她一个女儿。在2018年年底我妻子因病去世。留下岳父岳母两人,且两位老人年老体弱,没有生活来源。如果我岳父母要我承担赡养义务,我是否需要承担?如果如果我不赡养的话,他们是否可以起诉?

管理回复:我国法律规定的赡养人范围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赡养人范围,即法律并未规定女婿应当对岳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儿媳、女婿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本条规定仅仅规定了女婿的协助义务,并不是赡养义务,而且履行协助义务的前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义务养人与配有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则协助义务自动解除。因此,丧偶女婿对于岳父母并不负有赡养义务。 因为你妻子已经因病去世,相关的协助义务也相继解除,因此你的岳父母不能要求你履行赡养义务。 如果你和你妻子有子女,那么你的子女作为你岳父母的外孙在将来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是需要赡养外公外婆的。如果你不想完全断绝这层血缘关系,可以适当的帮助老人生活。毕竟法律之外还有人情。

汤海滢2020-05-11
咨询标题: 侵害物权,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咨询内容: 我的朋友张兄与王女士是对门邻居,两人多年前因为种地发生过矛盾。去年10月,张兄趁王女士家中无人,在王家西门南侧垒砌了一堵墙。几个月后,王刘英向当地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行政管理部门将张兄建的围墙拆除,但是张兄一直未将堆放在王家门口的砖块清走。现在王女士想要起诉,他认为张兄在其门口垒砌的这堵墙,像是一个碑,且此碑存在了几个月之久,侵害了其人格权。想问的是,王女士认为的侵害是否符合?她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管理回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也就是说,除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毁损可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外,其他物品的损害均不能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具有人格利益的物品应当是普通公众普遍认可其具有人格价值和精神利益,且该物品与特定的人格相联系,具有唯一性,其毁损或者灭失具有无法挽回性。本案中张兄的行为虽然损害了相邻关系,但是没有毁损王女士的相关物品,所以不符合侵害特定物品而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叮当猫2020-05-09
咨询标题:小区广告

咨询内容: 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入应该是属于业主还是物业?

管理回复:《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它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那么在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所进行的经营所得包括但不限于外墙广告、电梯广告收入等,理应归属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共同管理;另外,对于业主在物业合同中关于广告收益有约定的,则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建议你按照物业合同之约定缴纳汽车停放费。

斐然2020-05-09
咨询标题:什么情况下可以承包林地?

咨询内容: 同题

管理回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于不适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则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需要注意的是,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事先需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陆月瑶2020-05-09
咨询标题: 支付宝转账误入陌生人账户,是否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咨询内容:您好,我通过支付宝转账时输错手机号码一位数字,将2000元钱转入陌生人梁先生账户。我随即联系了梁先生,他不回信息也拒接电话,支付宝客服说他们会帮助我跟梁先生沟通,如果对方不愿意返还,只能走司法途径解决。请问我可以去法院起诉让梁先生还款吗?

管理回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返还受损失的人。您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文琪2020-05-08
咨询标题:送货上门途中受损责任应由谁承担?

咨询内容:我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彩电,经开箱验货,付清了款项。根据商场送货上门的承诺,由商场经理安排车辆把彩电送回家。不料途中彩电被摔坏。为此,我要求商场换货,但该商场经理认为我在商场已经验货付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货物离开商场后损坏的风险应由我承担,故拒绝换货。请问,我能否要求商场换货?

管理回复:究竟谁承担责任,需要明确货物的交付地点。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这条规定,如果货物的交付地点在商场,你就不能要求换货;如果在家中,你就有权利要求商场换货。《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来说,消费者验货付款之后,即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权,商品即算交付。但是,如果商场有送货上门的承诺,就是对商品交付地点的事先约定,即货物送到消费者家中才算交付,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在送达消费者家中之前,商品的所有权仍属于商场。所以彩电途中受损的风险自然应由商场承担,因此,你有权要求商场换货。

姜俊伟2020-05-08
咨询标题: 企业与职工约定不缴养老工伤保险有效吗

咨询内容: 我与一企业订立为期3年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时企业提出,由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用的,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不需企业缴纳的,月基本工资就是4000元。我选择了后者,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为此在劳动合同中有这么一个条款:“乙方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并按甲方的规章制度享有超额完成工作量的奖金。甲方不负责养老和工伤保险费用,如果有关部门要求必须支付该部分费用时,则由乙方承担”。 后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我所在的企业存有不给我们劳动者交付养老和工伤保险费用的情况。据此对我单位作出处罚,并责令单位补交。单位补交我们养老工伤保险后,又逐月从我们的工资中进行扣除。 今年年初,劳动合同到期,我不同意续签。随后,就养老和工伤保险费承担问题,我和单位发生了分歧。请问我能要求单位返还扣除我3年养老工伤保险费用?

管理回复:是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具体说,就是用人单位与你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乙方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并按甲方的规章制度享有超额完成工作量的奖金。甲方不负责养老和工伤保险费用,如果有关部门要求必须支付该部分费用时,则由乙方承担”的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有效的话,劳动者自然应当承担这部分费用,没有理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无效,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这部分费用就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中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比例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这属于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是不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变更的,即使协商变更了也是无效的;劳动者同意并且实际上已经承担法律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的,劳动者也仍然可以反悔并追偿这部分费用,或者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在发现了这种情况之后,也会责令用人单位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上作如此规定,是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往往居于主导地位属于强势的一方,而劳动者则处于被动地位是比较弱势的一方。这种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自愿承担养老、工伤等保险费用,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体现了劳动者的意愿和意思自治,但许多情况下是劳动者为了获得一份工作或者保住自己的“饭碗”,不得不作出这种避重就轻的选择。即如果在这个问题上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意思自治,则最终一定会损害广大劳动者的利益乃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以说,法律上作出一刀切的强制性规定是正确的。根据上述规定,你方的权益应当得到法律支持的,因为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但本案毕竟属于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这类案件必须先行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有必要进入诉讼程序,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魏巍2020-05-07
咨询标题: 卖方交货时多交的部分怎么处理?

咨询内容:我前阵子购买了一批瓷砖作为家里装修所用,签收的时候没有注意。后来经装修师傅提醒得知卖家多发了几十块瓷砖。这个多发的瓷砖我应该怎么处理?需要退吗?但是这是易碎品,还很重,退着实不方便。卖家会不会在向我收取费用?

管理回复:根据《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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